1、大家对约定解除权应有些态度
任何对司法裁判的剖析均应给合同起草以启示与引导。前文的结论告诫大家,在约定解除事情时不应太模糊(“任何一方违约给他们导致损失的”),也不适合太霸道(“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约均构成重大违约”)。
最好还是有所对条约有所筛选和保留,将能触发解除的条约限缩在有限的范围内。
另外,尽管司法裁判对约定解除权总体持较为消极的态度,大家仍应在合同中积极的约定。毕竟只有极少的案子会走到司法阶段,而且裁判看法本身也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。
2、约定解除权的构成要点
解除权规范的构成要点远不止解除事由这一种,大家在约定时还应该注意以下细节:
1)解除权主体:
是单方解除权还是双方解除权?强势方都会约定单方解除权,如约定“乙方遭到制裁后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”。
此时乙方最朴实的做法就是需要他们将解除权改为双向:“一方遭到制裁后,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”。
当然,故事可能有另一个版本,譬如甲方想要这个制裁解除权,把条约写成“一方遭到制裁后,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”。当他们质疑时,甲办法务可以哄骗说:你看,这是个双向的解除权,不止是为了保护大家甲方,对你们乙方也是个保护啊!
不过大概率此时的甲方是在胡扯,譬如甲方评估了下,自己是美国公司,他们是中国的高科技企业,那我把制裁概念成美国OFAC的经济制裁和BIS的特定清单。评估了下双方受制裁的可能性,反正要制裁也是制裁他们。
这时再假惺惺的说约定的解除权是双向的,可能只能骗到那些审合同不考虑实质买卖背景的傻瓜。
按解除权主体分类也是对合同条约结构很好的调整方法。譬如第19条款定合同的解除,第19.1条款定为甲方的解除权,第19.2条款定为乙方的解除权,第19.3条款定为双方的解除权。
2)终止事件的公告
有时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并非发生在双方间的事件。如双方约定:“当乙方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”,这其实是大名鼎鼎的Change of Control条约。
这一条约的应用其实并不十分广泛,不少人感觉凭什么我换个股东你就要解除合同?
其实在特定的场景下这还真有影响。譬如在贷款合同中,借款人控股股东的变化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资信情况。
或是要紧的专利许可协议中,双方的合作意愿只限于特定的买卖主体。假如有一天被许可方忽然被专利权人的角逐对手回收了,那此时应允许专利权人终止许可协议,防止资敌。
讲这个其实是想引出,像合同中的一方被回收这种事件,假如其不是上市公司,合同相他们根本无从知道,或者说很难准时知道。鉴于这种事件的发生只发生在某一方当事人一侧,因此理应在合同中约定:当解除事由发生或马上发生时,知道该事由的一方应准时公告另一方。
3)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和方法
解除权作为形成权,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除斥期间。除斥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,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暂停、中断和延长的规定。
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可以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
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自解除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使,或者经他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可以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
简单来讲,法定除斥期间为一年,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。一般来讲被解除合同的那一方都期望约定一个更短的期间,不然双方的合同关系将一直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况。他们的解除权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一直悬在头上,实在是让人提心吊胆。
对于行使方法,尽管解除权并不是形成诉权,当事人依旧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解除合同。诉讼的性质为确认之诉,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。
4)解除的后果
虽然是知识,但还是不厌其烦的再重复一遍: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倡导。合同的解除虽然会使原先的履行义务终止,但此终止并不是简单指履行义务的消灭,乃是使其转化为了损害赔偿请求权。因此台湾区域学者如王泽鉴老师常称债务履行请求权为第一性权利,称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第二性权利。
结论是,违约解除场景下写不写解除后果其实意义不大。
不过,这一结论只适用于违约解除。若是行使约定的非违约解除权,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不是违约,当事人自然没办法倡导违约责任。那此时假如因合同的解除而导致某一方的损失,双方又该怎么样倡导呢?
譬如在商事出租合同中,约定商场人流量低于肯定标按时,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(“逃生条约”)。承租人解除合同致使装修成本的损失,能否向出租人倡导?
又或者是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买方经提前60天公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,但解除合同后卖方因已经投入生产导致的损失能否向买方倡导?
仅从法理上看非常难,由于实在找不到请求权基础。
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如此的案件,裁判结论各异。有些法院同我所说,觉得没赔偿的依据。有些法院依据公平原则,需要出租人给予肯定的赔偿。
当然,法院过多地援引公平原则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早已引起了很大的诟病。在民法典年代,连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都被限缩在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内,后者的看法是不是还有市场,值得大家进一步的察看。
总之,我的建议是:在约定非违约解除权时,必须要写明解除的后果,是不是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损失的补偿,补偿的内容和金额有什么。假如双方未做约定,法院非常可能让损害停留在所发生之处。
另外,麻烦不要在非违约解除权里写什么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,出租人没承诺商场人流量,买方没承诺卖方最低购买量,本就不构成违约,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更不可以被理解为违约。你千辛万苦谈下来的条约,非常可能是一句废话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